分享写作范文、写作素材
每天为您分享优质范文素材!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有什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爱旭”)、广东爱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爱旭”)、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爱旭”)、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爱旭”),均为全资子公司。

  ●担保事项及金额: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子公司珠海爱旭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4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子公司广东爱旭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2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子公司浙江爱旭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8.3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子公司天津爱旭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13.2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签署的27.5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的总额为156.66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仍在年度预计总额度180.00亿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3年2月21日,公司下属子公司珠海爱旭在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珠海华润银行珠海分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编号:华银(2022)珠综字(吉大)第82号),办理综合授信业务。公司于同日与珠海华润银行珠海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华银(2022)珠额保字(吉大)第82-01号),为珠海爱旭在该行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4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2年12月6日,公司下属子公司广东爱旭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佛山分行”)签订《授信协议(适用于流动资金贷款无需另签借款合同的情形)》(以下简称“《授信协议》”编号:757XY2022041495),办理2亿元的综合授信业务,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与招商银行佛山分行签署《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757XY202204149501),为广东爱旭在该行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2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3年2月21日,公司下属子公司浙江爱旭在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东亚银行杭州分行”)办理授信业务,公司于同日与东亚银行杭州分行签署《保证合同》(编号:HZBA22120002-G/01),为浙江爱旭在该行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敞口2.8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3年2月22日,公司下属子公司浙江爱旭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义乌分行”)办理授信业务,公司于同日与中国建设银行义乌分行签署《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HTC330676200ZGDB2023N004),为浙江爱旭在该行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3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3年2月21日,公司下属子公司浙江爱旭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以下简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义乌分行”)办理授信业务,公司于同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义乌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ZB5301202300000001),为浙江爱旭在该行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2.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3年2月22日,公司下属子公司天津爱旭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天津分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以下简称“《授信合同》”编号1:渤津分综(2022)第20号、编号2:渤津分综(2022)第23号),办理敞口金额总计3亿元的综合授信业务,公司于同日与渤海银行天津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协议(法人)》(编号1:渤津分最高保(2022)第245号、编号2:渤津分最高保(2022)第252号),为天津爱旭在该行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敞口金额为3亿元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023年2月21日,公司下属子公司天津爱旭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滨海新区支行”)签订《最高额融资合同》(以下简称“《融资合同》”(编号:TJ22(高融)20230001),公司与华夏银行滨海新区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TJ22(高保1)20230001),为天津爱旭在该行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1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3年2月22日,公司下属子公司天津爱旭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北辰支行”)办理授信业务,公司于同日与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北辰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HTC120810000ZGDB2022N00Q),为天津爱旭在该行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9.2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本次担保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2022年5月30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180.00亿元的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融资业务发生的融资类担保以及日常经营发生的履约类担保,有效期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签署的27.5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的总额为156.66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仍在年度预计总额度180.00亿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3MA56C5932X

  2.成立时间:2021年4月28日

  3.注册地址:珠海市斗门区富山工业园珠峰大道西6号139室

  4.法定代表人:陈刚

  5.注册资本:200,000.00万元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关系:珠海爱旭为公司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8.财务情况:珠海爱旭是公司年产6.5GW新世代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项目建设主体,该项目尚处于产能爬坡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珠海爱旭资产规模约48.64亿元(未经审计),净资产约10.64亿元(未经审计)。

  (二)被担保人:广东爱旭科技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96474684X

  2.成立时间:2009年11月16日

  3.注册地址: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齐力大道南3号

  4.法定代表人:陈刚

  5.注册资本:282347.488万元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关系:广东爱旭为公司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8.财务情况:

  单位:亿元

  ■

  (三)被担保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EYNM36

  2.成立时间:2016年12月20日

  3.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好派路655号

  4.法定代表人:陈刚

  5.注册资本:327,650.00万元

  6.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太阳能硅片电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关系:浙江爱旭为公司间接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8.财务情况:

  单位:亿元

  ■

  (四)被担保人: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6DFCJ6F

  2.成立时间:2018年7月9日

  3.注册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高新大道73号

  4.法定代表人:陈刚

  5.注册资本:130,000.00万元

  6.经营范围:太阳能电池技术开发、制造、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关系:天津爱旭为公司间接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8.财务情况:

  单位:亿元

  ■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珠海华润银行珠海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债务人: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4亿元人民币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

  4.1 保证人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前述各项债权在本合同中合称为被担保债权。

  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被担保债权的比例为100%。

  4.2 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约定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所有应付款项和义务,保证人均同意承担保证责任。

  4.3 主债权项下的垫款、利息、费用或主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债权到期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5.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招商银行佛山分行签署《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债务人:广东爱旭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2亿元人民币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

  4.1 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贵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亿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4.1.1 贵行(或贵行下属机构)和授信申请人原签有编号为757XY2022020664 的《授信协议》项下具体业务中尚未清偿的余额部分;

  4.1.2 贵行因履行《授信协议》项下商业汇票、信用证、保函/海关税费支付担保/票据保付、提货担保函等付款义务而为授信申请人垫付的垫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以及为授信申请人所承兑商业汇票提供保贴所形成的授信申请人对贵行的债务;

  4.1.3 保理业务项下,贵行受让的对授信申请人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应的逾期违约金(滞纳金)、迟延履行金,及/或贵行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向授信申请人支付的基本收购款(基本承购款)及相关保理费用;

  4.1.4 贵行在《授信协议》项下贸易融资业务中所委托的银行对外付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4.1.5 贵行在《授信协议》项下为授信申请人办理委托开证、委托境外融资或跨境贸易直通车等跨境联动贸易融资业务时,依据具体业务文本约定为归还联动平台融资而做出的押汇或垫款(无论是否发生在授信期间内)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4.1.6 贵行应授信申请人要求开立信用证后,委托招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向受益人转开信用证的,该信用证项下贵行履行开证行义务而为授信申请人垫付的垫款及因该开证所发生的进口押汇、提货担保债务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4.1.7 授信申请人在衍生产品交易、黄金租赁业务等项下对贵行所负的全部债务;

  4.1.8 贵行根据《授信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文本发放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等;

  4.1.9 贵行实现担保权和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费等)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5.保证期间:

  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三)公司与东亚银行杭州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债务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2.8亿元人民币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

  为债务人于主债权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以及债权人实现主债权合同项下的债权和本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发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

  5.保证期间:

  自主债权合同下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发生因主债权合同下的违约事件及或特别约定事件而引致的主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债务展期、还款日宽限、 分期履行等情形的,自相应的主债务提前到期日、主债务展期届满日、还款宽限期届满日最后一期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义乌分行签署《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甲方: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债务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3亿元人民币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

  4.1 主合同项下不超过(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叁亿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

  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4.2 如果保证人根据本合同履行保证责任的,按保证人清偿的本金金额对其担保的本金的最高额进行相应扣减。

  4.3 主合同项下的货款、垫款、利息、费用或债权人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5.保证期间:

  5.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5.2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3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五)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义乌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

  债务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2.5亿元人民币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5.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六)公司与渤海银行天津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债务人: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3亿元人民币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

  4.1 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敞口额度债务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和其他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4.2 债权人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

  4.3 保证人在本协议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和任何其他款项。以上合称“被担保债务”。被担保债务中本金金额不超过敞口额度,但依据以上规定确定的其他金额不在此限。

  5.保证期间:

  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合同项下债务有不同的到期日,则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根据不同的到期日分别计算。

  本协议项下的债权确定期间为:债权发生期间。

  (七)公司与华夏银行滨海新区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甲方: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新区支行

  债务人: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1亿元人民币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

  4.1 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4.2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保证期间:

  5.1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5.1.1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5.1.2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5.2 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5.3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八)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北辰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甲方: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

  债务人: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9.2亿元人民币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

  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5.保证期间:

  5.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5.2 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3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珠海爱旭、广东爱旭、浙江爱旭、天津爱旭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是依照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符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珠海爱旭、广东爱旭、浙江爱旭、天津爱旭经营状况稳定、担保风险可控,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将有助于珠海爱旭、广东爱旭、浙江爱旭、天津爱旭经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该项担保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2022年5月30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180.00亿元的担保。加上本次签署的担保金额在内,公司累计提供担保的总额为156.66亿元仍在年度预计总额度范围内,因此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法人主体及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签署的27.5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且尚在存续期的担保总额为156.66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8.26%。其中,在上述担保余额项下实际债务余额为67.3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2.53%。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2月22日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本文链接:https://www.832212.com/shici/20230322/62650.html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