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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律师培训心得体会

公职律师培训心得体会

  6月25日至29日,我有幸参加了省司法厅和省律协举办的二季度申请颁发公职、公司律师证书人员培训班。短短5天时间,在举办方的精心安排下,9位专家学者给大家贡献了生动、精彩的讲解,有些让我触动较大,引发了我的一些思考,现分享如下:

  讲课的老师们实践经验丰富,干货满满,分享了很多实践总结出来的真知。 作为法律工作者,要想提高水平,就是要多加实践,多加总结。美国霍姆斯大法官提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而经验则来自于实践。"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不办理案子,不参加诉讼,只关注非诉案件,只关注合同审核,总感觉像是少了些什么,就像一条腿走路,难免要走得磕磕绊绊。法律工作者就像医生,必须亲自办案,亲身感受,才能有更好的提升。

  崔冠军老师分享了一些刑事辩护的经验和心得,他办理的案件,善于抓住关键点,说理不再多,在于说到点子上,很有"铁肩担道义,一语定乾坤"的感觉,让人听得心潮澎湃,畅快淋漓,深感刑事辩护之美。

  刘海亮老师分享了行政诉讼案件的律师事务,我学到了"捋法条、找案例、绘制时间轴"的重要性,到他的培训结束,我对律所的一体化体制也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抽空要从网上好好拜读他的文章。

  举办方请来了礼仪专家薛巍讲解礼仪课程,薛老师风趣幽默,给我们讲解了待人接物、着装、用餐方面的礼节,听得让我有些汗颜和脸红:讲究真是不少,需要学习的地方太多了。不由得让我想起了许小香的一篇文章,里面最后写到:"如果同你用餐的人违反了之前任何一条(用餐礼仪),哪怕他全都没做对,不要放在心上,忽略掉就可以了,因为一旦你因餐桌礼仪而产生了对别人轻视的念头,那便是最大的失礼".她的话震耳发聩,令人醍醐灌顶。礼仪当中,包容一门大的礼仪,无需对别人斤斤计较,不必纠结于他人的细枝末节;要严于律己,更需宽以待人。包容是情商高的体现,也是一门艺术,一种大境界。要达到这种境界,就必须拥有博爱的心,宽广的胸襟,还要坦荡、从容。"我果为巨海长江,何患横流污渎之不能容纳".包容是赢得朋友、事业的基础,包容他人的一些小过错,是为了让他人更好地改过。

  王茂松老师是较早成为公司律师的,做为前辈,他有很多经验和我们分享,有些做法是我闻所未闻的,我听了后感觉大开眼界,心生佩服,真想有时间的话再跟他讨教一番。

  张慧老师给大家讲解了合同审查与动态管理,我作为公司法务,接触了大量的合同,故对她的讲解深以为然。其中她列举了几个条款,比如说送达条款,有效送达就非常重要。司法实践中法律文书送达难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在某些合同中必须要加上送达条款,就是防止以后出现送达难问题,导致案件拖期严重。地址信息应包括双方名称、详细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电子信箱、邮政编码等信息,简易版的送达条款可以这么写:本合同所留地址为双方居住地址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址,此地址视为法院邮寄法律文书及双方邮寄催收函、律师函等文件的送达地址。任何一方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书面通知的,变动一方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损失。因一方提供的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另一方,导致文件无法送达或拒收(含代收人拒收)等情形的,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由此,我联想到了"模块化条款"的问题,众所周知,公司法务对标准化合同文本比较熟悉,每个公司或单位多多少少会有一些标准合同文本,而从更微观来看,组成标准文本的条款有一些是可以重复使用的,比如其中的法律条款,完全可以模块化(模式化),在甲合同里面有,在乙合同里面同样可以有。比如上述的送达条款,还有争议解决机构选择条款、禁止贿赂条款,清洁文本条款、保密条款、不可抗力条款、知识产权条款等等。有了这些相对固定化的条款后,在合同起草和审核时,只要到检索到这些条款,复制粘贴过去,即可使用,由此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并且降低了工作成本。再升级一步,把这些条款输入到数据库,进行数据库化。充分利用好数据库,可以有效地避免重复劳动。此外,有了数据库,还能使众多人的智慧、技术积淀下来,并能在不断地积累、共享、完善中日趋完美。

  此次培训转瞬即逝,但拓宽了工作视野,又学会了诸多工作方法,由衷地感谢举办方和公司给予的这次机会,感谢9位专家的辛勤付出,我期望能把培训后的收获融入到以后的工作中,并尽职尽责地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山东航空 刘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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